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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医改前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2015-02-06 15:32:00 来源:华南师范大学校医院 点击: 收藏本文

 

华南师范大学文件
华师〔200324
 
关于印发《华南师范大学医改前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院系、各单位:
1989年,《华南师范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及实施细则》出台以来,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对学校有限的医疗经费加强了管理,但随着我校教职工人数的不断增加,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不断上涨,公费医疗超支情况日益严重。对此,学校结合广东省有关公医政策,参照广州地区有关高校公医规定,特制定《华南师范大学医改前公费医疗管理规定》。请按照执行。                                               
                                              华南师范大学
                             二〇〇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华南师范大学医改前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一、凡在本校享受公费医疗各类人员,必须执行本规定,违反本规定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一律不予报销。
二、实行个人自负少量医疗费:
在职教职工,在合约医疗单位门诊报销医疗费80%,住院报销医疗费90%;在校医院门诊报销医疗费90%,住院报销医疗费95%
退休教职工,在合约医疗单位门诊报销医疗费90%,住院报销医疗费95%;在校医院门诊报销医疗费95%,住院报销医疗费98%                                                   
三、转诊到合约医疗单位门诊者(包括享受公费医疗各类人员),必须有主诊医师签具的意见,并到指定的合约医疗单位就诊。一般转诊一次,报销一次。家住校外的教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可在附近选定一所公立医院就诊,但需经校医院批准后才可视为合约医院。凡检查费一向在250元以上者(含250元),需先经校医院领导同意才能检查,违反规定者不予报销。医药费报销范围执行省公医有关规定,凭本校病历、诊病医院病历或双处方、双划价的底联报销。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未经物价、卫生部门审批,按规定不予报销。高速CTX—光刀等高科技检查、治疗项目按省公医规定不予报销。
四、需到校外医院留医者(包括在职、离退休在职工),必须有校医院主诊医师签具的意见,到指定的合约医院留医(抢救除外),可由本人或单位预付住院按金,出院后按规定报销,亦可由单位填写请款单,经校医院领导签具意见后到学校财务处请款预付住院按金。
五、某些特殊病例,需转到合约医疗单位以外的医院治疗,必须先经校医院领导同意,离休职工、院士报销医疗费80%,其他人员报销医疗费50%,未经批准自行就诊者医疗费不予报销。
六、CTMRI检查结果为阳性以及每项超过250元以上的检查,在职职工、学生报销检查费70%,退休职工报销检查费85%CTMRI等高档检查为阴性结果的报销检查费50%。体外冲击波碎石治疗,在职职工、学生报销治疗费50%,退休职工报销治疗费75%
七、抢救病人使用白蛋白,限额使用两支,报销70%,超过两支的费用自负。
八、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行为不检引发性病、交通肇事所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不予报销。
九、住院留医的陪人费、特护费、护工费、空调费等项目费用,按规定不予报销。
十、磁疗费、超声洁牙费、镶牙费、进口材料补牙费、矫形费、整容费、按摩费、气功费、体检费、脱痣费、脱发治疗费、老人斑治疗费、色素沉着治疗费等,按规定不予报销。
十一、男女不育不孕检查、治疗费,优生优育遗传病检查费以及性病检查、治疗费,按规定不予报销。
十二、持他人医疗病历诊病者,罚款100元,并停止使用该病历半年。丢失医疗病历者罚款10元(不含补发新证工本费)。
十三、教职工在合约医院门诊取口服药物,每周/次取药不得超过150元;厅级、院士、正高、离退休职工每周/次取口服药不超过200元(特殊情况例外);静脉点滴药物可适当放宽。恶性肿瘤病人在“公医用药范围”内的抗肿瘤用药,实报实销。一般常见病每次校医院诊病取药不超过4天量,一般慢性病每次校医院取药不超过7天量;某些需长期连续服药的慢性病,每次校医院取药不超过15天量,凭出差证明带药不超过15天量,每处方开药不超过5种,中药煎剂、静脉点滴药物不超过4天量。
十四、离休职工、院士做冠脉支架、搭桥、成型等昂贵的检查和治疗,使用进口材料,材料费(介入费)报销80℅,其他人员报销50℅。人工心脏起搏器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自理,2万元以内按规定报销。人工晶体报销300元。人工关节等人工器官按国产价报销。
十五、我校的合约医疗单位有:省人民医院,中山一、二、三院,华侨医院,邮电医院,中山医眼科医院,中山医口腔医院,省中医院,市精神病医院,市胸科医院,市儿童医院。副高以上职工在医疗速诊证上填报的医院也视为合约医院。
十六、享受公医及统筹人员的医疗费和住院费,要在本年度内报销完毕。第四季度所发生医疗费、住院费,在次年的三月三十日前报销完毕。过期不予报销。
十七、自费购买医疗保险的教职工和已办理统筹医疗的家属,其医药费报销办法为:保险实报金额和学校实报金额之和不能超过本人实际所支付的医疗费金额。
十八、本规定由校医院负责解释。
十九、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实行。
 
                  华南师范大学
二〇〇三年三月二十七日